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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西藏农牧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 规则和违纪处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Jun 10, 2021 12:25:31 PM     作者:西藏农牧学院办公室    

藏农院成教字20212

西藏农牧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

规则和违纪处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成人高等教育考试管理,树立良好的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考生和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西藏农牧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

第三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考试违规的事实、情节及后果相当。

第四条  学生对学院所给予的处理,享有陈诉权、申诉权。

第五条  学生申诉委员会负责考试争议仲裁。

第二章  考试规则

第六条  考生参加考试,应遵从以下规则:

1.提前十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的座位就坐,做好应考准备,将二代身份证和其他规定证件放在考桌的左上角,以备查验。

2.考试开始后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得进入考场,由监考人员作缺考处理。考试进行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开考场。

3.闭卷考试,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用品。开卷考试,只准携带文具用品和任课教师指定的书籍、笔记。其他任何物品须集中放在考场的讲台上或监考教师指定的地方,不得放在座位上、抽屉里或旁边座位上。违者,视情节作违反考试规则或舞弊处理。

4.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许交头接耳,不得随意离开座位起立和走动。

5.参加考试,必须独立完成答卷,严禁互相讨论、示意、抄袭、递条、代考等任何舞弊行为。开卷考试,也不得两人共用书籍或笔记。

6.考试中考生应将已答完试卷压在未答完的试卷下,不得散放在桌面上。

7.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

8.考生答题前须将二级学院(部)、班级、学号、姓名填在装订线内,不得写在装订线外。

9.考生对试题有疑难时,不准向监考人员询问;但发现有错误或字迹不清等问题时,可举手询问。

10.考生在考试期间不得擅自离开考场。如遇特殊情况,须经监考教师批准,否则按交卷处理。严禁考生将试卷带出考场,违者按作弊处理。

11.考生提前答卷完毕后,须举手示意,并将答题纸及试卷、草稿纸(夹在试卷内)一起交给监考教师,及时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停留或高声交谈,以免影响他人考试。考试时间结束,考生应立即停止作答,将答卷反扣桌上,待监考人员收齐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后,依次离开考场。

第三章  考试违规及处分

第七条  考试违规分为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两种。

第八条  对学生考试违规行为的处理种类有: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

5.开除学籍。

第九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课程)的考试成绩,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考试正式开始30分钟后强行进入考场、或开考后不到30分钟未经监考教师同意擅自离开考场者(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等其它考试的,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

2.不服从监考人员指挥,不按规定就座者;

3.在考场内抽烟、吃零食或大声喧哗故意影响他人,且不听从监考人员劝阻者;

4.未经监考人员允许随意在考场内走动或进出考场者;

5.交卷后未立即离开考场,且经监考教师提醒后仍未离开者;

6.主考教师宣布停止答题后仍继续答题,拖延考试时间者。

第十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取消该科目(课程)的考试成绩和补考机会,给予记过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例如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讯工具、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进入考场且未放到指定位置者;

2.未经监考人员同意,擅自相互借用文具者;

3.故意损毁试卷、答卷或考试材料者;

4.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等考试资料带出考场者。

第十一条  学生在考试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认定为作弊,终止其参加本科目(课程)考试,成绩无效,注明“舞弊”字样,不予正常补考,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为一年,若学生作弊时间至毕业时间不满一年,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并作留级处理);对于情节恶劣,认识态度不端正,影响极坏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者;

2.考试过程中使用电子设备或利用其他工具、方式传递试题答案、信息者;

3.交卷后故意在考场逗留,帮助他人答题或传递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等协助他人答题者;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5.由他人冒名顶替参加考试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者;

6.销毁考试违纪和作弊证据,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者;

7.考试结束后,经他人检举揭发被认定为作弊者;

8.策划组织作弊及通过其他方式作弊者。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有两次考试违纪记录者,第二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有两次考试作弊记录者,第二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对考试违纪和考试作弊者,监考人员应立即告知考生本人,立即终止其考试,并将其违纪、作弊事实作如实记录,考试结束后连同其试卷、证据等一并交学生所在二级学院。二级学院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由二级学院主考签署意见后立即报成人教育部,由成人教育部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张榜公布。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须校长办公会批准。

第十四条  受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毕业前可根据表现等提出消过申请,经成人教育部批准消过(不等于撤销处分)后,可按相关规定参加考试、毕业、学位申请等。

第十五条  考生扰乱考试秩序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考试工作人员违规违法的,按照国家、自治区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学生考试前须与二级学院签订《西藏农牧学院诚信考试承诺书》。

第十七条  开卷考试中,经监考教师允许带入的各类与考试有关的物品仅限考生本人使用。开卷考试的考试纪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校成人教育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藏农院成教字〔2021〕2号《西藏农牧学院成人高等教育考试规则和违纪处分规定 》.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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